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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好处费、分红款、购物卡 聊城车管所一辅警被判刑

大众网·海报新闻聊城1月14日讯

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案,聊城车管所原辅警郑某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郑某义(男),1970年生于阳谷县,原聊城车管所辅警。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临清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5年,郑某义在负责聊城凤凰工业园驾考基地后勤工作期间,聊城五洲机动车培训公司校长王某2为便于招揽计时学员,通过郑某义使用凤凰工业园驾考中心场地训练并停放训练车辆,每月给予郑某义好处费3000元至5000元不等。2015年5月至10月,郑某义5次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9万元。  2017年3月,郑某义被抽调至聊城公安局三所一队迁建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驾考中心征地、施工现场管理、监理工程质量、协调地方关系。同年5月,承建驾考中心围墙建设工程的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董事长黄某为使郑某义在工程建设、验收、以及在其他工程项目招标等方面给予照顾,给予郑某义驾考中心围墙建设工程30%的干股。2017年7月,郑某义非法收受黄某公司转来分红款5万元。  2017年7月,郑某义同学曹某向其要求承揽驾考中心考场划线工程。郑某义利用职务之便,联系负责施工驾考中心考试设备建设工程的南京多伦公司项目经理刘某,要求将考场划线工程分包给曹某。在刘某的帮助下,征得多伦公司山东省经理瞿某同意后,多伦公司将9980m2的驾考中心道路标示标线工程,以47元/m2的价格分包给曹某,工程总造价计款469060元。2017年9月1日,曹某以聊城亨达公司和多伦公司签订合同后,又以28元/m2的价格转包给亨达公司施工。郑某义、曹某二人赚取差价19元/m2,合计189620元。2017年11月,多伦公司支付工程款140718元后,曹某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分红给予郑某义。  2017年10月,承建驾考中心室外绿化设计工程的聊城科慧市政工程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杜某,为感谢郑某义帮助协调现场测绘,保证设计进度,便于今后开展工作,加快回款进度。2018年春节前夕,在聊城市汽车站附近,杜某给予郑某义2张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4000元。  郑某义于2019年7月5日经通知到案,被依法留置后如实供述了收受山东龙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给付款项5万元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综上,郑某义共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3万元,案发后,其亲属已向检察机关退交全部赃款。郑某义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义作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12月20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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