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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晟集团因32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收到法院开庭传票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刊登。

  郭阳春、潘伟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艾国强与被告郭阳春、潘伟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50万元以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其中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止585万元);

  2、判令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潘伟明、郭阳春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郭阳春、潘伟明、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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