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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丰集团完成出售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51%股权 总代价4.39亿元

12月31日,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有关出售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所有出售条件已告达成,出售事项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而销售股份已转让予买方的代名人。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报道,于2020年11月12日,买方(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为独立第三方)与同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卖方(厦门鼎丰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鼎丰中国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按由现金代价及股息权利组成的总代价4.39亿元(相当于约5.1亿港元)收购销售股份,而卖方亦已同意出售销售股份。

此次出售集团指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B、附属公司C、附属公司D、附属公司A1、附属公司A2、附属公司A3及投资公司A。

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投资控股,且并无任何重大业务营运。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A1、附属公司A2及附属公司A3于中国从事商品贸易业务。投资公司A主要于中国从事担保业务,其由鼎丰中国拥有90%及附属公司A拥有10%。附属公司D主要于中国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附属公司B主要于中国从事旅游项目开发及投资。附属公司B的主要资产为一项名为处州府城的商业/文化发展项目。该等物业正在或有意出租作短至中期(约2至15年)或长期(超过20年)商业物业,其于2020年10月31日的可租总建筑面积合共约36,863平方米。

附属公司C主要于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管理。附属公司C的主要资产为一项名为畲乡古城(前称凤凰古镇)的商业发展项目,该物业发展项目现正公开发售,其于2020年10月31日的可售总建筑面积合共约159,787平方米。

公告显示,出售集团于2020年10月31日的未经审核综合资产净值(假设于该等转让事项完成后)约4.35亿元。

出售事项的潜在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完成后,集团于福建中海外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将由100%减至49%。出售事项完成后,商品买卖将继续是集团的主要业务之一,惟相关产品将与出售集团所买卖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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