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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对网络购物的双重保护

今年初,一场肺炎疫情肆虐中华大地,普通民众居家自我隔离为抗击疫情作贡献,便捷、安全的网络购物随之成为民众补充物资的主要方式。据权威部门统计,今年首月全国范围网络购物数量、占比较去年同期有大幅度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加强一般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探索性地设置了网络购物的特殊规则,为网络购物维权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方面加强对网购人群的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网购营销者的责任。

网购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权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保护而提供的一种特别途径和方法,以往消费者仅仅在所购买商品存在瑕疵且无法弥补时才能行使退货权。网络购物以异地消费居多,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更加难以收集有效的证据。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无理由退货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均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出现消费者恶意利用该条款,《消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权,一是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特殊的数字化商品以及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且退回商品的运费原则上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网购平台的先行赔偿义务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传统的消费模式仅买卖双方参与,双方信息透明且对等,一旦发生商品质量等问题,买方可直接向卖方进行追偿。新兴的网络购物模式,买卖双方之间并无相互透露信息的必要与可能,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自行索赔,甚至可能发生连向谁索赔都不知道的情形。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网络购物的中介者,为消费行为提供平台及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消法》加强了对网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一方面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另一方面要求网购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一旦发生因商品或服务质量引发纠纷,消费者可据此信息向经营者索赔,如果由于网购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难以索赔,消费者也可直接向网购平台主张索赔,平台应负有先行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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