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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开全国先河 明确市县两级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

发布会现场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客户端讯 记者王琴红报道:12月13日下午,记者在贯彻实施《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出台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7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设旅游强省打造游客放心舒心安心旅游环境

  会上,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池红说,江西省旅游资源丰富独特,文化资源、景观资源、生态资源等很多资源独一无二,是名副其实的旅游资源大省,建设旅游强省具备资源优势。

  2018年,江西旅游接待人次达6.9亿,旅游总收入达8145亿元,分别位居全国第10位、第9位,建设旅游强省基础扎实。

  旅游环境是决定旅游目的地影响力、竞争力和美誉度的关键因素。池红解释说,让游客放心、舒心、安心的旅游环境是旅游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旅游强省建设的重要突破口。

  为此,江西着眼于打造“放心旅游”好环境,着眼于提供“优质便捷”好服务,着眼于提升“风景独好”好形象,为广大游客“乐游江西”提供法治保障,制定出台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

  《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

  《条例》包括总则、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

  《条例》紧扣旅游环境治理的痛点、难点、堵点,对旅游服务环境、卫生环境、安全环境、市场环境、购物环境进行了明确。

  比如,《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确因促销活动,提供低于正常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服务的,应当明示低价理由、起止时间和低价数量,并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饭店为旅游者提供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付费电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

  旅游者通过网络或电话等途径预定客房的,旅游饭店应当按照预定要求作出安排。因旅游饭店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入住的,旅游饭店应当按不低于预定标准就近安排好旅游者住宿,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饭店承担;旅游者要求退订的,旅游饭店应当全额退订。

全国首开先河明确市县两级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

  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旅游者权益争议时该怎么办是公众比较关心关注的问题,《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相关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请求调解;

  (三)根据双方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全国首开先河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市、县两级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

  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先行赔付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明确旅游购物场所的范围。

旅行社安排购物获取回扣达30万以上的最高罚款150万元

  《条例》除了紧扣旅游环境治理保障旅游者权益,对治理机制和治理责任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法律责任这块,从重处罚,对于违法旅行社最高处150万元的罚款。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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