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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3·15|北京法院以案释法 教你规避购物那些“坑”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315” ,日常消费中遭遇 “消费陷阱” 发生纠纷后该怎样捍卫自己的权益? 疫情期间,北京密云法院以案释法,教您避“坑”。

情形1:“货不对板”

九五成新的iphone多处划伤、掉漆

2018年11月,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李某处以4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发货前,李某多次发图片证明其手机成色为95新。高某收到该手机后发现与商家宣传的成色不符。经查,该手机生产于2017年8月,边框有多处磕碰、划伤、掉漆现象,且电池也已充电400余次。高某发觉被骗,于当天发起退货申请,但遭到商家李某拒绝。于是,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李某推荐高某购买的苹果手机为95成新,但根据高某提供证据显示,该手机无论从外观还是电池使用状况上看,均与李某在销售时所陈述的情况不符,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李某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退货退款并支付高某三倍赔偿金。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遭到商家欺诈,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情形2:“食品过期”

花15元买吃的 因过期获赔1000元

2019年8月,小李在某商店购买了一些食品,回到家后发现其中一袋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因与商家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该商店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过期食品的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在该商店购买涉诉商品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小李货款1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消费者如购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时,可以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情形3:“食品标签存在瑕疵”

标签存瑕疵不等于产品质量问题 但可退货退款

2016年10月,孙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复合肽营养饮品,单价200元。产品标签上标明:肽是组成集体蛋白质的重要组成成分,也是机体吸收蛋白质的主要形式之一。肽具有高生物活性,在生命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品采用小麦低聚肽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为原料,同时均衡搭配水溶性膳食纤维、枸杞子、葡萄糖酸锌等营养素制成。但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的具体添加量及枸杞子、蔗糖的添加量。因协商未果,孙某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涉案产品标签特别强调添加了有价值、有特性的小麦低聚肽、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枸杞子等营养素,但未标示具体添加量,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此种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不当然等同于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在孙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涉案产品的上述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根据法律规定,对孙某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但因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故对孙某要求退货退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到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自己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食品时,可以主张退货退款,但不能获得十倍赔偿。

密云法院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在消费活动中,要加强防范意识。对于夸大使用功效、价格明显偏低的商品,要提高警觉意识和甄别能力,谨慎购买。

要提高维权能力。在日常消费过程中注意向商家索取并保留付款记录、购物小票、发票等相关购物消费凭证,避免在出现纠纷时无法提供维权依据。

要依法理性维权。在发生纠纷时,如与商家协商未果,可向有关部门反应或通过诉讼解决。

疫情期间,应对可能出现的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不法行为保持警惕,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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