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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先行赔付”不能缺少详尽细则

近日,《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法律制度。《条例》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可以在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12月10日《江南都市报》)

立法的良善初衷,积极意义毋庸置疑。此次该省出台的《条例》也将一些新兴的旅游业态、形式囊括其中,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其制定法规的与时俱进性,也值得称道。再进一步说,该省率先建立旅游“先行赔付”制度,对于规范旅游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破天荒”意义,其示范、引领作用,也不容小觑。

但实际上,透过《条例》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该条例尽管对旅游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较为详尽的处罚措施罗列,但对于“先行赔付”的规定较为粗枝大叶,如“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等··….·”,何为“认为”?难道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质价不符”等完全凭消费者的主观臆断?如此一来,置消费的公平、公正、公开契约精神于何处?商户的合法权益又何从得以保障呢?!

旅游市场是一个流动的市场,也是一个瞬息万变的市场,制定“先行赔付”是个好点子,但让消费者如何第一时间获得赔付、如何赔付、找谁赔付,都是需要有详尽的操作规程的,且需要广而告之的。而且,客观、严谨、准确的产品质量认定是获得“先行赔付”的前提,既不可纵容不良消费者,也不能让旅游市场商户吃亏。

该省人大“先行赔付”《条例》的出台,可以视作一个姿态,一种向旅游市场不良现象、不法行为的宣战,但要落地生根、取得实效,还有必要制定较为详尽、具现实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这样才能将良法化为良治,推动省域旅游消费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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